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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张行复第45号
申 请 人:屈某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 址:张家港市锦丰镇永协路1号
法定代表人:蒋铭明,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5821951167293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3月18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5821951167293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3月17日8:15在张家港市港城大道正常驾驶摩托车,路过暨阳中路路口,等待红灯时,被当值交警阻拦,后交警对申请人进行违反禁令标志处罚100元扣1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处罚法律依据不当,处罚内容违法,具体包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禁行等措施,注释里也写着禁行是临时性的措施,一旦交通情况改善,交管部门应及时撤销禁行标志,恢复道路正常交通。张家港市交警大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在道路交通情况良好的情况下全天候24小时设置摩托车禁行标志,非法对原告进行所谓的闯禁区处罚。二、张家港市禁摩的公告属于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文件的颁布内容、公告全部过程,都不合法。理由如下:1.根据江苏省及苏州市规范性文件指定和备案规定:通告等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所以禁摩是行政强制老百姓不准骑行,显然违法。2.需上级部门申请合法性审查及备案,请被申请人协助提供。三、张家港市交管部门禁摩标志设置违法。根据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禁摩标志每个道路交叉口需重复设置,禁止通行的路口应提前设置标志及绕行路线告示和标志,每个入口禁行区内每个交叉路口均需要设置。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地方规章制度满两年需要继续施行,需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指定地方性法规,没有的,一律无效。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违反行政处罚法需要有明确的、合法的处罚依据。显然证据不足。综上,申请人认为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法律依据不当,处罚内容违法,程序不当、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相关法律条文12页。
被申请人称: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5年3月17日8时19分,屈某某驾驶苏xx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港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暨阳中路路口时,被我大队民警查获,经当场询问调查,屈某某称其驾车从江阴市行驶至张家港市,民警当场对其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民警现场拍摄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路面监控视频予以证实。二、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bet36体育投注-【首页】@: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一)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实施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一百元的处罚。民警向申请人指出违法事实,听取了其陈述和申辩,并依法进行告知,后对申请人屈某某作出了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屈某某,程序合法。三、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1、申请人认为设置摩托车禁行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认为禁行措施应为“临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法律并未规定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是临时性措施。2、申请人认为张家港市禁摩公告属于规范性文件,且内容与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可以对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措施。张家港采取限制摩托车通行措施前,依法向社会做出公告。作出的公告属于便于群众广泛知晓的一种手段,并非处罚的依据。张家港摩托车禁行区域为张杨公路、西二环、南二环、东二环路这一环线区域,我大队在环线沿线所有路口均设置相应的摩托车禁止驶入禁令标志,驾驶人在道路上驾车行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指示通行。对于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依法作出处罚。3、申请人认为张家港市交管部门禁摩标志设置违法,需要在每个道路交叉口重复设置。张家港摩托车禁行区域为张杨公路、西二环、南二环、东二环路这一环线区域,我大队在环线沿线所有路口均设置相应的摩托车禁止驶入禁令标志,标志设置明显、清晰,无设置问题。4、申请人提出禁摩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两年期限的规定。违反行政处罚法需要有明确的、合法的处罚依据,认为证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范的是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而禁摩措施是基于法律直接授权的行政管理行为。对于摩托车驶入禁行区域的,系对于其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的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作出处罚,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综上所述,我大队作出的第320582195116729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决定维持我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视频2段;3.禁令标志图片8页;4.《bet36体育投注-【首页】@:调整市区摩托车通行路线的通告》;5.网页截图。
经查:2025年3月17日8时19分,申请人屈某某驾驶车牌为苏xxx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港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暨阳中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民警现场告知申请人摩托车在张家港市市区二环内禁行,进入二环内的道路设置有禁令标志,并指出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后民警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按照简易程序作出编号为3205821951167293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一百元罚款,并当场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张家港市公安局于2005年4月29日发布《bet36体育投注-【首页】@:调整市区摩托车通行路线的通告》,将张家港市的摩托车禁行区域调整为“张扬公路-西二环路-南二环路-东二环路”环线以内区域,进入该禁摩区域的道路设置有禁摩标志。案涉交通违法行为发生路段在该禁摩区域内。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两张照片,反映车牌为苏xxxxxx的白色轿车于2025年2月24日13时12分经过“南二环与金港大道北侧北向南超3”,该地点设置有清晰的禁止摩托车通行标志。后本机关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向申请人进行核实,申请人承认车牌为苏xxxxxx的白色轿车是其所有,并且表示没有看到禁摩的标志,不清楚禁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视频2段;3.禁令标志图片8页;4.《bet36体育投注-【首页】@:调整市区摩托车通行路线的通告》;5.网页截图;6.照片2张;7.录音、电话记录。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具有对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bet36体育投注-【首页】@: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bet36体育投注-【首页】@: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一)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本案中,申请人事发当日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港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暨阳中路路口,该路段属于《bet36体育投注-【首页】@:调整市区摩托车通行路线的通告》规定的摩托车禁行区域,在进入禁摩区域的道路显著位置设立有禁摩标志,且申请人曾驾驶汽车经过设置有禁摩标志的路段。虽然申请人辩称其未观察到禁摩标志,不了解相关禁摩规定,但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有义务观察交通标识并主动了解相关禁行规定,不能将未观察、不了解等作为豁免处罚的理由。因此,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构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法认定该违法行为,并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为3205821951167293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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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