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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不服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处理案〔2025〕张行复第61号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5-06-16 10:46:00访问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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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张行复第61号

申 请 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樊建兵,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市监投不受字〔2025〕第XC033101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于2025年4月24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bet36体育投注-【首页】@:2025年4月28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市监投不受字〔2025〕第XC033101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购买行为符合“生活消费”法定要件。1.购买目的与用途:申请人于2025年3月29日通过美团外卖在三家店铺,线下实体店一家购买“某品牌”啤酒(单次购买1瓶,附购买小票),用于个人饮用,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bet36体育投注-【首页】@:“消费者”的定义。法律未限制消费者购买次数或场所,分次购买用于自用仍属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法律保护。申请人购买“某品牌啤酒”系用于个人饮用,且已全部消费完毕,完全符合“生活消费”的法定定义。被申请人以“累积投诉次数”否定消费属性,混淆了“消费目的”与“维权行为”的界限。2.购买行为的合理性:申请人分四次购买涉案商品,属于个人消费的合理范围。啤酒作为日常饮品,单次购买多瓶或分批次购买符合普通消费者习惯。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超出合理消费数量”“牟利目的”或“夹带、造假”等恶意行为。3.被申请人举证缺失:被申请人仅以“投诉次数多”为由否定消费属性,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转售、囤货等非消费行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bet36体育投注-【首页】@:“基于具体事实认定”的规定。二、被申请人程序违法及选择性执法。1.未履行调查义务:被申请人未核查申请人提交的购买凭证、商品实物(含地理标志标识)等证据,直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bet36体育投注-【首页】@:“实质审查”的要求。2.程序瑕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应全面调查证据后作出决定。被申请人未要求申请人补充消费凭证、未对涉案商品进行质量检测,仅以“投诉次数”为由直接认定“非生活消费”,违反法定程序。3.涉嫌包庇商家:商家在投诉后均下架“某品牌”产品(附美团平台截图),证明被申请人已联系商家处理,但未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4.商品下架证明违法行为存在:四家涉事店铺在投诉后主动下架涉案商品,间接证明其存在违法使用“某品牌”地理标志及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未依法立案查处,却对消费者投诉不予受理,属行政不作为。5.政策与法律的冲突:被申请人援引国务院文件强调“打击牟利性打假”,但《食品安全法》《商标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可对违法商品主张赔偿。法律效力高于政策文件,行政机关不得以政策替代法律。6.未告知补正程序:若认为证据不足,应依据《办法》第九条通知申请人补正,而非直接驳回。三、法律适用错误与政策滥用。错误援引《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该条款规定“非因生活消费需要”的投诉不予受理,但被申请人仅以“投诉次数”作为判定依据,未结合以下法定参考因素:商品保质期与消费习惯(啤酒保质期通常为6-12个月,分次购买属合理);未核实申请人是否存在“跨地区购买”“团伙投诉”或“伪造证据”等情形。知假买假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消费者对食品领域的假冒商品主张权利(如三倍赔偿)受法律支持,与“牟利性打假”有本质区别。国务院文件适用范围限缩:被申请人引用的政策文件(如国发〔2019〕18号)仅针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行为,而申请人主张的商标侵权和欺诈赔偿属于合法维权范畴。四、赔偿诉求的合法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若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如假冒地理标志),申请人有权主张三倍赔偿(不足500元按500元计算)。被申请人未调查商家违法事实即驳回投诉,剥夺了申请人的法定权利。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截图4份;2.张市监投不受字〔2025〕第XC033101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3.美团外卖购买记录、购买商品照片;4.美团外卖商品检索记录;4.某生鲜超市商品照片,支付凭证。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2025年3月31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的,bet36体育投注-【首页】@:张家港某精选超市、张家港某小超市(个体工商户)、张家港某商行销售“某品牌”啤酒存在假冒国家地理标志及商标等行为的3起投诉,要求分别赔偿500元。后答复人于2025年3月31日作出张市监投不受字〔2025〕第XC033101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于4月1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告知对其投诉事项不予受理的情况,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程序合法。二、答复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处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答复人查询全国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数据,截至2025年3月31日,申请人已累计投诉97次、举报23次。另经答复人查询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投诉管理系统,2023年8月23日以来,申请人已在苏州地区发起投诉43起、举报4起。经答复人调查,申请人在2025年3月31日向答复人提出投诉共6起,其中4起涉及“某品牌”啤酒,分别为其3月29日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向张家港某精选超市、张家港某小超市(个体工商户)、张家港某商行购买,3单的期望配送时间为3月29日16:43、3月29日16:33-16:48、3月29日16:36-16:51,另外1单为其向张家港某生鲜超市购买,付款时间为3月29日13:32:28。由此可见,申请人短时间内有针对性地购买“某品牌”啤酒,其购买数量、次数等明显不同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的一般消费行为,且在购买后又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并要求赔偿。同时,申请人均在投诉单中载明了相关法律依据等内容,反映出申请人对“某品牌”啤酒的相关认知能力和认知水平亦均高于一般消费者,属有意利用投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因此,答复人根据申请人投诉涉及的消费争议事实和特点,判定其bet36体育投注-【首页】@:“某品牌”啤酒的投诉对应的行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答复人在处理申请人投诉的过程中,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对其投诉不予受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4份;2.张市监投不受字〔2025〕第XC033101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邮件轨迹截图;3.申请人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情况截图,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投诉管理系统投诉举报记录打印件、投诉详情打印件。

经查:2025年3月31日,申请人李某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发起3起投诉,分别为bet36体育投注-【首页】@:张家港某精选超市、张家港某小超市(个体工商户)、张家港某商行销售的“某品牌”啤酒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要求该三家商户分别赔偿500元。当日,申请人李某某还通过12315平台发起投诉3起。接到投诉后,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查,发现申请人于2025年3月29日下午在张家港某生鲜超市购买一罐标有“某品牌”标志的啤酒,后于当日下午又通过美团平台分别向张家港某精选超市、张家港某小超市(个体工商户)、张家港某商行下单购买同样标有“某品牌”标志的啤酒各一单。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购买数量、次数等明显不同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的一般消费行为,且其在购买后又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并要求赔偿,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同时被申请人查询全国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数据,截至2025年3月31日,申请人已累计投诉97次、举报23次;另经查询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投诉管理系统,2023年8月23日以来,申请人已在苏州地区发起投诉43起、举报4起。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其消费行为具有牟利性。2025年3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于次日邮寄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3份;2.张市监投不受字〔2025〕第XC033101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邮件轨迹截图;3.申请人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情况截图,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投诉管理系统投诉举报记录打印件、投诉详情打印件。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对张家港市区域内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五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投诉材料,应审查投诉事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以及是否存在不予受理情形,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后,经审查认定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依法告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依据上述规定,法律保护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权益,被申请人应当综合购买目的是否出于生活消费需要,是否具有牟利性质,以及是否符合消费者身份的实质特征等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查发现申请人短时间内有针对性地多次、多家、集中购买标有“某品牌”标志的啤酒,继而进行投诉并要求赔偿,消费行为有别于一般消费者,具有牟利性质,进而认定申请人投诉事项不存在需要保护的消费者权益,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市监投不受字〔2025〕第XC033101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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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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