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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某某不服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2025〕张行复第26号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5-04-11 09:19:00访问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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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张行复第26号

申请人:沙某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     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5年2月12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张资规依复〔2024〕第1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我户有98年8月30日发的承保证,历年这块地多有我户管理,从2013年以后,在我不知之下这地变为“没有了”,可从每年分红单上见,我从2013年至今一直查,村镇相互扯皮不解决问题,这有可能这块地的红利被队长会计侵吞,被干部侵占,所村镇各部相互包庇,官官相互,不让真象路出,难道我们百姓就要受此不公吗?难道在法制社会下,公平在权利之下如至不可胜吗?这块地有省的批文。这块地依建了工厂,基本农田专为国有土地,因有本人签字转让,我的本意,希望国家富强,在这中间国家赋予我的权利是非被人侵占了?望市人民政府为人民查一下这害国害民害虫违法者!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江苏省人民政府bet36体育投注-【首页】@:张家港市2014年度第5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4]688号。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张资规依复〔2024〕第1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答复人于2024年12月25日当面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1月16日作出案涉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2025年1月17日送达申请人。答复人的答复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程序合法。二、答复人作出的张资规依复〔2024〕第1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合法。经检索查找,在苏政地(2014)688号征地批复对应的征地档案中未查询到涉及锦丰镇xx村西x组的征地补偿协议,因此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并无不妥。综上所述,申请人本次复议申请于法无据。答复人作出的张资规依复〔2024〕第1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及内容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凭证、投递记录;3.苏政地[2014]688号征地批复、档案目录、档案系统查询截图。

经查:2024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沙某某当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其所需信息描述为:“苏政地(2014)688号锦丰镇xx村西x组土地从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补偿协议书”。2025年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张资规依复〔2024〕第1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检索查找,本机关在苏政地(2014)688号征地批复对应的征地档案中未查询到涉及锦丰镇xx村西x组的征地补偿协议,您申请公开的‘苏政地(2014)688号锦丰镇xx村西x组土地从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补偿协议书’,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2025年1月17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被申请人提供了标题为“bet36体育投注-【首页】@:批准张家港市2014年度第5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通知(1)”、“bet36体育投注-【首页】@:批准张家港市2014年度第5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通知(2)”的档案目录,反映相关档案中不存在征地补偿协议。且被申请人提供了档案系统查询截图,反映被申请人以“补偿协议”为关键词在档案系统中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为“暂无数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凭证、投递记录;3.苏政地(2014)688号征地批复、档案目录、档案系统查询截图。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5年1月1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5年1月17日将上述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苏政地[2014]688号征地批复对应的涉及锦丰镇xx村西x组的征地补偿协议,被申请人已通过翻阅档案等方式开展了充分合理的检索查找,未查询到相关信息。因此,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上述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张资规依复〔2024〕第1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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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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