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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指南

来源: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5-04-24 13:08:49访问量:字体

一、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指南。

二、办案主体和受理范围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是张家港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人请求处理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在张家港市内的下列专利侵权纠纷:

(一)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请求人仅对被控侵权产品制造者提出处理请求,未对销售者提出处理请求,且被控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管辖权。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在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等网络销售发生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侵权纠纷的,由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请求人住所地的,请求人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三、受理条件

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5.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经专利权人另行授权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四、申请材料

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2.主体资格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专利权有效证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请求人还需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5.能初步证明被请求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

五、受理渠道

(一)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在张家港保税区的专利侵权纠纷

处理部门: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办公地址:张家港保税区长江中路1301号楼203

联系电话:0512-58328015

(二)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在张家港(不含保税区)的专利侵权纠纷

处理部门: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办公地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301号楼603

联系电话:0512-58286131

六、办理期限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一般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延长期限不超过1个月。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中止、公告、检验鉴定、管辖异议和当事人申请的延长举证期限与和解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七、结案形式

根据案件处理结果,有如下结案形式:

1.作出行政裁决,发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终止行政处理程序;

2.调解结案,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终止行政处理程序;

3.撤销该案件,发出《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终止行政处理程序。

八、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申请人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所需材料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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