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巩固长江大保护成果,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在全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张家港市行政区域范围。
二、禁猎期:自2025年6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
三、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江苏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四、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捕鸟网、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设笼诱捕、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挖洞、狗撵、鸟鸣音乐、陷阱、网捕、捡蛋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五、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并按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六、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非法猎捕造成国家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各区镇、街道,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开展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提高公民对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
本通告有效期自2025年6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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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30日